離職後該注意哪些事?競業條款規範一次讓你了解
什麼是競業條款?創立條款的原因
競業條款是在勞基法第9-1條的法規內容,指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對於公司的機密進行保密動作,用意在於為保護企業(或雇主),當員工離職、跳槽到別的公司時,為避免洩漏機密而對前公司造成影響(損失),通常都會在離職前(有些可能在就職時就會)簽署保密條約;條款內容可能包括明確確立智慧財產權歸屬、在職或離職後將營業秘密交還給雇主、離職後一定的時限內不能做同性質的職業等。
簽下競業條款年限多久?效力為何?
競業條款是否生效,首先要先注意的就是條約的內容,雇主所訂下的合約內容必須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而勞基法第9-1條就有明確指出在怎麼樣的條件下,這個合約是無效的。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簡單的說,公司要符合秘密營業法、員工的階級是會碰觸到公司機密、公司不可任意要求時間與範圍,以及必須要有合理的補償。例如,若是要求在便利商店打工的人簽署合約,是無效的,因為打工的人是不會觸碰到公司機密的;該員工執行的工作內容是眾人都知曉的,那就不符合營業秘密法;公司可以對離職的高層主管要求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得從事同性質的工作、或是要求不得在同的地區從事,但是這個時間不能超過兩年,也必須在這期間給予補償,不能低於原所得的50%等,只要有一項不符合,這個約定就為無效。
競業條款違法嗎?競業條款須明確規範的條件
每間公司的狀況都不大相同,政府也僅能以一個概論來訂定法條,一份合約是否合法也是司法機關來判定,由公司和員工的情況來決定,只能說,在適當合理的範圍內,競業條款是被允許的。在簽署合約時,公司也必須明確的列出該遵守之事項,不論是僱主或受僱者,任一方違背契約,也都是要給予違約金的,員工在簽署時也要看清楚內容,保護自己的權益。
合理的競業條款賠償,簽約之前要清楚的事
不論是在就職時簽約、或是離職前簽署,都必須注意條款是否合理,補償的部分也需要多加注意,以免造成自身生活壓力,一般來說,補償的時效是如同限制的時間的,金額也要是平時所得的50%,而違約的懲處也必須注意,以免其實自己沒有那個意思、結果被鑽了漏洞,違約金的金額也要雙方都達成協議的,這些內容攸關到雇主和員工的權益,在各個方面都要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