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的後外遇時代,妨礙家庭罪是否沒有意義了?
什麼是通姦除罪化?刑法239條釋憲是怎麼意思?
今年五月,大法官釋字791號,刑法的通姦罪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憲,從釋憲當天起即刻失效,被稱為通姦除罪化。
通姦是什麼?通姦意指沒有夫妻關係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尤其有其中一方或雙方已有家室,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就是大眾所認知的通姦罪,那麼又是為何除罪化呢?首先要先了解「刑法」是什麼,相對於屬於「人與人」的民法,刑法是「國家與人民」,刑法規範了通姦的罪名,就像是「國家公權力」干涉了人民的「私生活」,不免有種不符合比例原則之感,在多數歐美國家,通姦也不屬刑法,他們認為這是個人的問題,和國家公權力無關。
除了通姦罪、釋憲中還有一條訴訟法第239條也被視為違憲,其內容是:「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簡單的說,一名婦人上訴配偶及第三者,之後又因面子、心軟了等原因可對配偶撤訴,是可行的,然而這樣對於第三者又稍嫌不公,畢竟外遇並不是一人就能夠做到的,故這條法律也被認定為無效。
沒有了通姦罪,刑事妨礙家庭罪是否形同虛設?
通姦罪其實是為刑法第十七章妨礙婚姻及家庭罪中的其中一條,還有像是和誘罪等包含在其中,妨礙家庭中也不適只有針對配偶(婚姻)的,也有針對孩童的;像是第237條就在管束重婚、238條在管束婚姻詐騙、240條至245條就是在針對誘拐未滿二十之男女之事,所以並不是通姦罪除罪化後,妨礙家庭就如同虛設的。
外遇還是可以告民事,那民事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除了刑法的通姦罪,民法也是有相關法條的,民法的侵害配偶權是屬於賠償損害的一種,民法對於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有所保障,配偶權即是身分權的一種。
相較於通姦罪的成立條件──性器官交合,侵害配偶權的成立簡單得多,舉凡超越正常友誼的行為都可以作為侵害配偶的證據,像是曖昧的對話紀錄、在公共場合的親密合照等,依照民法184、185、195條等提出民事訴訟,得以要求損害賠償,必須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端看法官如何判定原告所提出的證據,在提出告訴前還是要盡可能蒐集證據。
民法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時效是多久?過了這麼多年還能提告嗎?
侵害配偶權的追訴期為10年,若是已知配偶外遇的話,要在兩年內提出告訴;若是在離婚後才發現有第三者插足,一樣可以提出告訴的,過了追溯期後,就無法再進行提告的動作了。
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大約多少?
由於民事沒有刑期,為賠償原配偶的精神損害等,可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賠償慰撫金,法官會依照被告的學經歷、薪水等條件來決定賠償金額,除了侵害配偶權外、再加上妨礙家庭等,獲判的機率不僅比通姦罪還大,金額也更能提高,從數十萬到超越百萬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