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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證據蒐證

各式證據搜證,感情、婚姻、工商為你備齊完整證據站得住腳!

什麼情況下要進行蒐證?*出軌、外遇、刑事糾紛、民事糾紛、工商機密...等

有多少證據,說多好話,在面對司法程序時,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不論是什麼狀況、任何法庭、被告或是原告,都必須要有證據才能支持。出軌外遇,就需要有對方與第三者有超越友情的行為證據,像是照片、對話紀錄等;財務糾紛,就需要借條、本票等等,如果遇到車禍,民事的賠償或刑事的傷害罪等,也要有行車紀錄器或是目擊證人作為證據;簽約、協議書,不論是何種身分,勞工與雇主、公司與公司、房客與房東等等,這些文件在司法程序中也是證據的一種,在簽名的同時都要將當中內容看清楚,免得最後吃虧了還沒辦法替自己討回公道。

徵信社有哪些蒐證方法?

徵信社會使用專業且合乎法理的手法來進行蒐證,例如使用手機監控、電腦遠端監控、汽機車定位系統、手機三角定位、隔牆手音、音源探測、裝設針孔或是反針孔,亦有反徵信、反偵測;反監控的服務,盡可能地替委託人取得最有利的證據。

錄影錄音拍照蒐證違法嗎?

取得證據固然重要,但是取得證據的過程也經常讓人懷疑其正當性,在司法界中亦有「毒樹果理論」一詞來形容非法取得的證據,以不當手法取得的證據如同來源受到汙染的果實,那麼證據效力也會被汙染,在訴訟過程中就不會採納。為了蒐證而進行的錄音、錄影、拍照等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虞呢?基本上來說,以上蒐證手法都需要注意比例原則,例如為了蒐集配偶和第三者的外遇證據,故而請人破解對方的電腦,拿到信件來往、對話紀錄,這樣雖然構成侵權,但是由於是請他人破解,而非在電腦安裝監視軟體,侵害手段較輕,這個證據是可以採納的。

未經他人同意使用手機錄音錄音、拍照是否構成妨害秘密呢?

根據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上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是相對的概念,如果是偷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那麼就雙方而言就不是秘密,偷錄他人與他人的對話更會有觸法的可能。而關於偷拍是否侵害肖像權,肖像權被認為是人權的一種,甚至也是財產權,當然這樣並不表示對他人拍照就是前害他人的人權,在一些狀況下是被允許的,例如:「上訴人之攝影,無貶抑被上訴人之人格,未移作負面評價方式使用,非屬情節重大,不構成侵害肖像權。」(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347號及93年度上更(一)第91號民事判決參照)。

對於證據是否採用,有一部份也是交由法官來決定,考慮的基準即是比例原則,在進行蒐證動作前,不妨諮詢一下專業人士、法律顧問,也可以到徵信社進行討論,以免到了最後,花了錢還得不到應有的權利,那可是得不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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