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質量面對所有的客戶-一統徵信副總李冠和
李冠和,民國86年進入徵信業,至今已經20年載,專攻領域項目繁多,包含外遇抓姦、工商調查及債務處理協商,現任一統徵信總公司副總,在徵信業的信念以「誠信保密,服務客戶」為中心,從誠信保密的觀點來看,李副總認為每個客戶不分輕重,都是以最高質量來面對所有的客戶。
你認為徵信社能夠帶給被外遇的民眾什麼最實質的效益?
除了最基本的贍養費、監護權等,另外最重要的就是協助客戶了解真相並討回公道,客戶會因為許多環境證據去做懷疑並想像,而這想像的結果是否就是真相,就需要徵信社去作調查。
有些事情並不見得是外遇,可能是參與教會,或因為想要負擔家裡的開銷出去兼差,雖然這是少數,但真相是不能因為想像就下定論的,當因為想像而產生誤解,做出錯誤的決定導致最糟的結果是一種會遺憾終身的痛。
當發現真相並不如客戶所想像的,你會用甚麼方式讓客戶脫離自己的想像去接受真相?
我在辦案的過程中會立即與客戶回報,尤其是現在通訊軟體這麼發達,回報的速度肯定是立即性的,就算客戶當下沒看到,看到訊息時間也能了解我是哪個時間點作回報動作的,透過不斷的溝通及調查的證據,去爭取客戶的信任,引導客戶脫離自己的想像去接受事實的真相。
在這麼多服務的案件中,哪一個案件的結束是你感到最沉重的?
現在的社會較能接受同性戀的事實,但同時也代表還是有一部分人無法接受,而這種無法接受的心態,也導致許多婚姻的悲劇。
十幾年前,我一個客戶在老公的衣櫥裡發現了大量的情趣用品及潤滑油,來找我委託處理,處理的過程中發現被查人時常與三到五個好友上健身房及青年公園,或是一起在西門町看三級片,最甚者就是一起窩在西門町的小套房,客戶沒辦法面對即接受老公是個同性戀的事實,最後只能由客戶找父母親去談判,協商離婚。
客戶是有小孩的,但有小孩後才開始了無性夫妻的生活,所以代表著客戶的先生並不是個雙性戀,而是先天的同性戀,卻因為外在環境的因素,社會的壓迫,及家庭的期待,讓自己太晚才確認自己的性向,而直接導致這是一段悲哀的婚姻,以我一個旁觀者的立場,我不能明確的斷定這是外遇者的過錯,我亦不能想像老公明確知道自己性向的時候是如何的天人交戰,對這段婚姻要用甚麼心態去處理,更遑論客戶知道事實的真相,那種打擊究竟有多大。
對於被外遇者,你會希望他們能夠怎麼面對被外遇的事實?
十幾年前的時代處於一翻兩瞪眼,認為抓姦一定要離婚,但這麼多年過去,時代在改變,思考方向也在改變,感情外遇的抓姦不一定要離婚,只是要問題浮出檯面,掌握到不可辯駁的真相,才能讓雙方坐下來好好協商,讓家庭找出問題來面對未來,由律師來協商作一個保證書,確保雙方都釐清問題的所在不會再有外遇的事情發生,或是讓外遇者將金錢移轉給非外遇者或子女,重新給彼此一個機會。
現在外遇並不是婚姻的終點,但要讓婚姻持續,就要把問題解決,而不是鴕鳥心態視而不見,把真相放到檯面上,才能確認婚姻是否有持續的必要性。
徵信社蒐證調查的合約有分時間性調查及專案調查,可否告知兩種的不同?
因為外遇的對象不一定有肉體上的交流,而是精神上的寄託,靠著遠距離的交談來宣洩自己對於婚姻的不滿,這類人會保守自己的底限等到自己真的無法忍受這段婚姻才會與精神外遇的對象碰面才產生真正意義上的出軌,或是外遇的對象純粹是肉體的交流,並沒有情感上的寄託,所以碰面的次數少之又少可能半年到一年才碰一次,這類的情況我們就會建議客戶用專案的方式去做調查。
外界有流傳一種說法,時間性調查的合約,徵信社會故意隱瞞蒐集到的證據不段要求客戶加時間調查,你對於這說法有何看法?
這種說法一直都有,但我民國86年入行到現在都遵守我自己的職業道德,反而是客戶拿到自己想要的證據就要求立即解約不願付尾款,我現在正在處理一個案子,案子的內容是姊姊要幫助妹妹脫離感情糾紛,妹妹交往的對象是個有婚姻的醫師,妹妹本身是護士,兩個人因公事不斷的相處而日久生情,但醫生畢竟是有婚姻的,無法給予護士任何承諾,卻又因自己的私慾不願分手,甚至使用脅迫手段來阻止。
一開始我給了他三種方案,第一種是調查一個禮拜六萬,第二種是調查十天八萬,第三種是兩個禮拜十萬,而客戶選擇了第三種,但我們在一個禮拜內就蒐集到了可以讓客戶與這名醫師談判的籌碼,首先是最基本的住家地址,以及這名醫生兼差的地方及證據,在醫院工作的醫師在外兼差是需要向醫院行文報備的,而這名醫師並沒有向醫院申請,所以這些證據足夠讓客戶去與醫師談判要求不要再脅迫自己的妹妹,讓妹妹可以過自己該過的生活。
但恰恰就是因為一個禮拜就蒐集齊全,客戶就打算終止合約,臨時由第二種方案改成第一種,不願意付中間差額的四萬,但我認為這是一種合約精神,任何的方案都是我向客戶建議,由客戶去做選擇,今天一個禮拜就調查到足夠的證據,是因為我的能力,更何況未來一個禮拜或許會蒐集到更多的證據,但客戶當初並不信任我有足夠的能力可以一個禮拜就調查完整而簽訂兩個禮拜的合約,就該照著合約走,不願意終止合約,客戶不斷的打電話向管理處申訴,稱自己當時因為心急處於辨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簽屬合約,經過與處長的協商決議看在客戶不是為了自己的事情而是為了自己的親妹妹求好心切,本著幫助客戶的立場下我同意將尾款四萬元改成一萬元,這一萬元的費用是屬於器材支出的費用及額外一天的蒐證費用,客戶也同意,但原定12月4日下午碰面簽屬結案切結書作為雙方修改合約的憑據,但客戶不但未出現,甚至還將電話號碼給停了,我一向以最高質量自我要求來面對所有的客戶,難免還是會遇到如上所述的客戶,但我還是告知自己,不可以因為面對這類客戶的無奈,去改變我以最高質量面對客戶的原則。